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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申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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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向福州市港务局总值班室或福州港引航站提出引航申请。
   ( 2 )进入福州港水域的船舶申请引航应当在抵港前 24 小时之前(航程不足 24 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之前)由船 方或 其代理人向福州市港务局总值班室或福州港引航站提出,若有变更应在船舶原定抵达引航锚地 3 小时之前向福州市 港务 局总值班室或福州港引航站确认;出港或移泊的船舶引航申请应当在前一天的 1600 点之前向福州市港务局总值班 室或 引航站提出,遇变更或取消应至少提前 2 小时向福州市港务局总值班室或引航站通报。如遇第二天早潮进港、出港 或移 泊的船舶变更或取消计划,船舶代理公司或码头业主应在前一天 2100 前把船舶动态变动情况向福州港引航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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