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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引航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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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船舶在福州港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申请引航。
   ( 1 )外国籍船舶;
   ( 2 )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根据交通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由福州海事局会同福州港 务局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 3 )超过福州港航道通航标准、超过拟靠离码头的靠泊等级或系泊能力或船舶操纵特别困难的中国籍船舶;
   (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它中国籍船舶。
    注:( 2 )款应当申请引航的船舶,以福州港为主港或经常在福州港航行的船舶,经船方申请由海事局会同港务局进行考核、评估认定后可不申请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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