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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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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航站应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安排并提供引航服务,并将引航方案通知申请人。引领特殊作业船舶,应按规定进行报批后实施。
   ( 1 )引航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
   ( 2 )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时,应当尊重被引船舶的船长和船员,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外交礼节,廉洁自律、文明引航。船长应当尊重和信任引航员,并给予应有的礼遇。
   ( 3 )引航站应当根据船舶状况、气象水域情况制定规范合理的拖轮使用办法,使用拖轮引航,拖轮应当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并与引航员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引航员应当注意拖轮的安全。被引船舶应当根据其拖轮使用的实际情况承担费用。
   ( 4 )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和拖轮使用方案;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以及其他与引航有关的情况。
   ( 5 )引航员上船时,被引船舶应当在其主桅悬挂引航旗。任何船舶不得在非引航时悬挂引航旗。
   ( 6 )引航员应当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船舶接受引航服务,不解除被引船舶的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 7 )确因恶劣的天气或海况,引航员不能安全离船时,船长应当作出合理的等待,或者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离船的地点,并负责支付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但事先应征得引航站和海事局的同意。
   ( 8 )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120%,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 100 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 20 米。
   ( 9 )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站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站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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